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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0章 兴学育才令(第1/2页)

明国二七九年四月,大明皇家报社刊登了头版特讯。

内阁奉旨颁行《兴学育才令》

教化兴邦,育才固本——皇明中兴之基业!

皇明内阁令

奉天承运皇帝,诏曰:

朕承太祖高皇帝开国之宏基,继列祖列宗守成之伟业,临御天下二十载,夙夜惕厉,惟念教化不行则国脉不昌,人材不兴则社稷难固。

今察四海升平,兵戈渐息,正当大兴文教,以培国本。兹依内阁首辅、忠勇王李默所奏,特颁《兴学育才令》,布告中外,咸使知悉。

一、广设庠序,教化万民

自明国二七九年始,以十年为期,于天下各州县所辖之乡镇,遍设‘初级学堂’。

凡我大明子民,无论男女,年及七岁者,皆需强制入学,受业五载。学堂之兴建、膏火之资,由内帑与地方官帑统筹支给,免收束修,务使平民子弟,皆得沐教化之恩。

二、延揽贤才,厚待师儒

学堂之兴,师者为先。内阁决议:

1.

特开师路:征辟国内所有秀才、举人功名者,赴各州县听候委用,经州县学官考选,派赴乡镇初级学堂,充任教习。

2.

优给廪饩:所有赴任之教习,由朝廷按月颁给优厚俸廪,其额远超寻常塾师,另赐“皇家认证教习”衔,以示荣宠。

3.

定为资历:凡秀才、举人,在乡镇初级学堂尽心教习,任职满三年,且经考成,评为‘卓异’或‘称职’者,视为已历“亲民实务”。

届时,方取得参加铨选、入朝或在地方为官之资格。未履此任或考成不合格者,暂停其铨选。

三、严明考成,务求实效

1.

各地学官须定期巡查所属学堂,考核教习之勤惰、学生之进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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